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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16 浏览次数:295次

卫健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决定》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修订背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2022年2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疾控局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等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与原《办法》相比,共修订21条,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甲、乙两级调整为一级,执业地域范围调整为全国,并对资质认可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根据国务院7号文要求,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由国家、省两级审批调整为统一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根据委局“三定”规定,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条款及章节进行了修订。